天津2022年关于结婚生育等假期的实施办法的最新规定解读

 

天津市政府2022年5月20日公布了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,天津婚姻律师为您分享关于该办法的全文及政策解读如下:


一、《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的制定背景是什么?答:2021年11月29日,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作出修正并公布实施。此次修正,我市延长了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和陪产假,并设立了育儿假和护理假。

二、《条例》对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规定的?

答: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享受婚假十日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(产假)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(产假)六十日,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;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,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、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。

三、《实施办法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?

答: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。

四、各种假期如何计算,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?

答:婚假、育儿假为工作日,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;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护理假为自然日,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
五、《实施办法》对休假待遇如何规定?

答: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,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。生育假(产假)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《实施办法》对各种假期使用规定是什么?

答: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。育儿假、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,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。

七、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如何计算?

答: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,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。

八、对育儿假的休假周期如何规定的?

答: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。育儿假当年未休的,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。

九、对离婚情形下的育儿假是如何规定的?

答:夫妻离婚的,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。

十、对再婚、收养家庭的育儿假是如何规定的?

答:养父母、继父母抚育养子女、继子女的,应当享受育儿假。

十一、护理假的休假时长是如何规定的?

答: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,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二十日,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十日。

十二、如果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,老人患病住院的,子女的配偶能否享受护理假?

答:其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,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。

十三、对再婚、收养家庭的护理假如何规定的?

答:养子女、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、继父母的,应当享受护理假。

十四、职工休护理假的,应向用人单位出具什么材料?

答: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。

十五、职工休护理假时,独生子女身份如何判定?

答:用人单位可以通过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职工个人档案、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。

十六、用人单位具体如何落实各类假期规定?

答: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。

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、待遇、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、更具弹性、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,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。机关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休假天数、休假待遇的相关规定。

十七、因用人单位原因,职工未能休假的,用人单位是否应安排补休?

答:因用人单位原因,职工未能及时享受《条例》规定的生育假(产假)、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和护理假等假期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。

十八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推动假期落实中的职责都有哪些?

答:卫生健康、人社、民政、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。

街道办事处和乡、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落实相关假期、优待规定。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、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,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。

十九、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由哪些部门负责解释?

答: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,婚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,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。

二十、各类假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?

答:《条例》规定的假期,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之日,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。2021年11月29日至《实施办法》印发之日期间,职工符合休假条件申请休假,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《条例》及《实施办法》的规定安排补休。


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,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。
第三条 《条例》规定的假期包括: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享受婚假十日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(产假)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(产假)六十日,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;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,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、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。其中婚假、育儿假为工作日,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;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护理假为自然日,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,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。职工休生育假(产假)期间,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。育儿假、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,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。
第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,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。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。育儿假当年未休的,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。
夫妻离婚的,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。
养父母、继父母抚育养子女、继子女的,应当享受育儿假。
第七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。
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,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。
养子女、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、继父母的,应当享受护理假。
第八条 职工休护理假的,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职工个人档案、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。
第九条 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。
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、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、更具弹性、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,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。
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,职工未能及时享受《条例》规定的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等假期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。
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、人社、民政、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。
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应当督促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、优待规定。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开展工作,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,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,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《条例》规定的假期,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之日,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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